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皮亦玲范質惠)掃毒常抓不懈,禁毒警鐘長鳴。在第37個“6.26”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,6月26日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毒品犯罪案件。
2023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,被告人羅某在益陽市赫山區(qū)某KTV門前販賣給陳某某(另案處理)一小包依托咪酯(重約0.8克),收取毒資600元。2023年11月上旬的一天,被告人羅某在益陽市赫山區(qū)某KTV王某某的辦公室里販賣給謝某某(另案處理)一小包依托咪酯(重約0.6克),收取毒資600元。赫山區(qū)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羅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(guī),販賣毒品依托咪酯兩次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根據(jù)相關法定情節(jié),該院以被告人羅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;追繳被告人羅某的違法所得一千二百元,上繳國庫。
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間,被告人夏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先后九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中六次容留三人以上。赫山區(qū)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夏某、李某某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結合兩人的犯罪情節(jié),該院以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2021年4月20日,被告人郭某在益陽市赫山區(qū)某安置小區(qū)附近以1000元的價格販賣了約0.5克甲基苯丙胺(冰毒)給陳某某,從中獲利100元。赫山區(qū)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郭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根據(jù)其法定情節(jié),該院以被告人郭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二千元;追繳被告人郭某違法所得一百元,上繳國庫。
吸毒違法,販毒嚴懲。今后赫山區(qū)法院將進一步深化認識,加強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力度,全面發(fā)揮審判職能,規(guī)范毒品犯罪案件審判,提高辦案質效,有效打擊、震懾和預防毒品犯罪,形成強大的社會震懾效果。同時,利用好微信公眾號、抖音等新媒體多種宣傳方式,向社會公眾通報禁毒工作成效、禁毒舉措、典型案例,擴大禁毒工作的社會影響,提升禁毒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。毒品一日不絕,禁毒一日不止。
責編:楊紹銀
來源:湖南法治報